2010-05-09 00:00
立院審保險法 牽動南山案
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(12日)將審查保險法修正案,這次修正主要是增訂大股東適格性規範,未來要當保險業大股東必須符合一定資格條件,一旦完成立法,備受矚目的南山人壽股權案將會受到影響。
根據行政院送審的修正案,未來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%以上須事先申請核准;持股10%以上則須申報。由於南山股權移轉案目前尚在審核中,這項修法案的審查進度,格外引人關注。
金管會官員表示,這項法案一旦完成立法,除了新入主保險公司的大股東須面臨大股東適格性考驗外,已經是保險公司的大股東,也須補辦申報,甚至有股權動變時,也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關卡的審核。
大股東適格性審核重點,包括適格性、資金來源、持股目的及股票是否有質借等。
根據修正案,在新規定施行前,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10%以上者,應自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金管會初估有七家以上保險公司須補申報,包括台壽保、台產、遠雄人壽及宏泰人壽等。
大股東在補辦申報後,第一次打算增減持股比率,且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15%者,也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舉例來說,某保險公司大股東目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1%,新保險法規定上路後,就必須向金管會辦理申報。
在申報後,這家大股東因逢董監改選大戰,加碼持股到16%,因為超過15%,就必須依新標準向金管會申請核准。
這次保險法修正案除增訂大股東持股達15%須事先申請核准外,持股25%或50%以上,也必須申請核准;原則上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核標準,隨持股比率愈高,也會愈來愈嚴格。
大股東違反規定,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,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,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在限期內處分。
修正案中並明確定義,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範圍,參考銀行、金控規定,明訂不列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的項目,如因繼承取得、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取得的股權等,都可不計入。
根據行政院送審的修正案,未來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%以上須事先申請核准;持股10%以上則須申報。由於南山股權移轉案目前尚在審核中,這項修法案的審查進度,格外引人關注。
金管會官員表示,這項法案一旦完成立法,除了新入主保險公司的大股東須面臨大股東適格性考驗外,已經是保險公司的大股東,也須補辦申報,甚至有股權動變時,也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關卡的審核。
大股東適格性審核重點,包括適格性、資金來源、持股目的及股票是否有質借等。
根據修正案,在新規定施行前,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10%以上者,應自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金管會初估有七家以上保險公司須補申報,包括台壽保、台產、遠雄人壽及宏泰人壽等。
大股東在補辦申報後,第一次打算增減持股比率,且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15%者,也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舉例來說,某保險公司大股東目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1%,新保險法規定上路後,就必須向金管會辦理申報。
在申報後,這家大股東因逢董監改選大戰,加碼持股到16%,因為超過15%,就必須依新標準向金管會申請核准。
這次保險法修正案除增訂大股東持股達15%須事先申請核准外,持股25%或50%以上,也必須申請核准;原則上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核標準,隨持股比率愈高,也會愈來愈嚴格。
大股東違反規定,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,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,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在限期內處分。
修正案中並明確定義,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範圍,參考銀行、金控規定,明訂不列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的項目,如因繼承取得、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取得的股權等,都可不計入。
保險業 | 經濟邱金蘭 | 點閱(??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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